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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近几年国家政策:社会办医门槛逐步降低

发布日期:2018-11-14 15:16:56

 

2018年11月9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优化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准入服务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8﹞29号)。《通知》明确,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不再提交验资证明。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时限由45日压缩至30日。未来,将逐步实现营利性医疗机构床位数由投资主体自主决定。


《通知》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进一步优化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准入服务,在推广网上办理、压缩审批时限、精简审批材料、优化审批条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更加清晰的明确了有关事项。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医疗服务领域的政策,梳理分析可以看出社会办医的政策逐渐在松绑,门槛也不断降低。

 

 
2015
 

 

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国办发〔2015〕45号)。提出“非禁即入”的原则,将社会办医纳入相关规划,按照一定比例为社会办医预留床位和大型设备等资源配置空间,在符合规划总量和结构的前提下,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具体数量和地点限制。

 

2015年《措施》,提出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进一步明确并缩短审批时限,进一步放宽准入:清理规范医疗机构设立审批;公开区域医疗资源规划情况;减少运行审批限制;控制公立医院规模,规范公立医院改制。

 

《措施》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政策。不得将医疗机构所有制性质作为医保定点的前置性条件,不得以医保定点机构数量已满等非医疗服务能力方面的因素为由,拒绝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

 

2015年《措施》关于医疗机构土地税收政策,提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社会办医疗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经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对其提供的医疗服务等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016

2016年,国务院印发的《“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中提出,提出进一步优化政策环境,优先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推进和实现非营利性民营医院与公立医院同等待遇。鼓励医师利用业余时间、退休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或开设工作室。个体诊所设置不受规划布局限制。

 

破除社会力量进入医疗领域的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逐步扩大外资兴办医疗机构的范围。加大政府购买服务的力度,支持保险业投资、设立医疗机构,推动非公立医疗机构向高水平、规模化方向发展,鼓励发展专业性医院管理集团。

 

 
20177

2017年12月,首部《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草案》与2015年《措施》表述略有不同,提出医疗卫生机构应以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为主导,而政府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营利性机构。且公立医院不得举债建设,要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对外投资。

 

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意见》,提出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对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可合理放宽规划预留空间。个体诊所设置不受规划布局限制。

 

2017年《意见》提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按规定免征增值税,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企业所得税支持政策。

 

但是,2017年《意见》简化优化审批服务,并不意味着降低社会办医标准和门槛,许多地方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需要先期获得用地批准,而申请卫生用地则需要先期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自建医院的时间成本少则半年,多则要5~6年,在消防、环评、人防等程序方面,存在信息不透明等问题。

 

2017年《意见》也明确改革医师执业注册办法,全面实行医师执业区域注册,医师个人以合同(协议)为依据,可在多个机构执业,促进医师有序流动和多点执业。推动建立适应医师多点执业。鼓励公立医院建立更加灵活的用人机制。鼓励医师到基层开办诊所。鼓励医师利用业余时间、退休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或开设工作室。在社会办医疗机构稳定执业的兼职医务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

 

随着卫健委《关于优化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准入服务的通知》一系列举措的落实,一些焦点问题的解决逐渐变得更加清晰,将最大限度减少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有效降低企业创新创业门槛,更加优化社会办医的营商环境。

 

来源:健康界 肖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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