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关注】烟台市卫健委公布2019年度综合监督深化落实年活动十大典型案例
2019年8月16日,根据群众提供线索,莱州市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人员联合莱州市公安局食药环侦大队民警对位于莱州市沙河镇的韩某某住所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药品器械一宗,垃圾桶内有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药品随货同行单20张,韩某某承认上述药品和器械是自己从事诊疗活动的物品,韩某某不能出示其本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等行医的相关资质证明。
经查,韩某某曾于2016年3月和2018年1月因无证行医先后两次被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2019年度再次非法行医,已涉嫌构成非法行医罪,莱州市卫生健康局依法将韩某某非法行医涉嫌犯罪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2019年8月13日,芝罘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人员对烟台某中医医院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院存在未经核准开展妇科诊疗活动、使用非医师李某坐诊、使用护士王某开展临床检验活动等违法行为。
经查,该院曾于2019年6月25日因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受到过行政处罚,2019年8月23日芝罘区卫生健康局依法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柒仟元(¥7000.00)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2019年1月7日,烟台开发区教体卫健局行政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星颐广场2号塔楼某房间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房间桌上摆放有一批无中文标识的药品、空药瓶和已开封的一次性注射器,垃圾桶内有一次性口罩、手套等医疗废物。张某承认上述药品和器械是其从事医疗美容的物品,现场的医疗废物是行医产生,张某不能出示其本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等行医的相关资质证明,执法人员当即对上述药品和器械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烟台开发区教体卫健局依法对张某作出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百元(¥200.00);罚款人民币叁仟元(¥3000.00)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张某涉嫌持有假药的线索移交烟台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食药环侦大队处理。
2019年7月26日,莱阳市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到河洛镇政府驻地某药店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发现该药店负责人李某某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但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在药店内设置诊疗场所开展诊疗活动,执法人员现场对药品、器械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莱阳市卫生健康局依法对李某某作出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药品、器械;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019年3月18日,根据协查线索,烟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执法人员对某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车间、原料库和成品库等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发现,协查线索涉及的抑菌粉是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该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的,该企业提供了相关的生产记录及委托生产合同等证明材料。经对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进一步调查,该公司法人邓某出具了委托生产合同及销售记录等,但是无法出具该产品的卫生安全评价报告,该行为违反了关于生产第二类消毒产品应当进行卫生安全评价、上市前要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规定。
烟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法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00)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19年6月24日,福山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福山区福海路某旅馆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不能出示有效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等进行卫生检测;从业人员李某不能出示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福山区卫生健康局依法对该宾馆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肆仟伍佰元(¥4500.00)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19年8月13日,根据《问政烟台》栏目曝光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问题线索,牟平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人员到该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该酒店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
牟平区卫生健康局依法对该酒店做出警告、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停业整顿三天。
2019年3月18日,福山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福山区门楼镇的某纸业制品厂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不能出示有效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从事生产纸巾的活动。
福山区卫生健康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3000.00)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19年6月11日,莱山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莱山区黄海路街道的某诊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诊室内桌上放有一纸箱,纸箱内盛放有使用过的废安瓿、圆口玻璃瓶和注射器外包装袋,违反了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应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容器的规定。
莱山区卫生健康局依法对该单位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仟元(¥3000.00)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19年6月19日,海阳市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镀锌车间、冲压车间正在作业的劳动者未佩戴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的违法事实,现场进行了取证,并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限期整改。2019年9月26日,海阳市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人员再次对该企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未采取有效的指导、督促措施改正违法行为,正在作业的劳动者仍未按照要求佩戴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海阳市卫生健康局依法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任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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